关于规范我省化妆品标签标识
有关问题通知
粤食药监妆[2008]112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接到中山市、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及一些消费者有关化妆品标签标识问题的请示和咨询。为规范我省化妆品产品标签标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化妆品产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化妆品标签标识用语(含外包装或者说明书,下同)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卫生部《保健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和国家卫生部有关文件要求。
二、根据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下列标签标识内容及类似用语,属于未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化妆品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的情形:
(1)标示“隔离 UVA、UVB 对皮肤损伤,晒后修复”或“修复晒红晒伤后的肌肤”等属宣称防晒功效化妆品;
(2)标示“养发,调节掉发、白发”或“抑制脱发、防脱、断发”等属宣称育发功效化妆品。
(3)标示“祛黄、消除色素,谈化色斑”等属宣称祛斑功效化妆品;
(4)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属染发化妆品(使用水性颜料,不改变头发毛鳞片性状的“一次性”染发化妆品除外)。
三、化妆品不得宣称“除菌、灭菌、抑菌”或“除螨”功效,不得使用其配方所含物质的某种成分的功效宣称产品具有特殊用途功效或疗效。
四、标示“促进皮肤血液循环”、“增强皮肤新陈代谢”、“预防皮肤感染”或“激活细胞组织”等属“夸大宣称”,使用医疗术语化妆品。
五、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生产销售。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及使用类似用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化妆品功效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及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品,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予以查处。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开展产品标签标识自查自纠,对违规标签标识予以整改,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进行召回;化妆品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停止销售标签标识违规的化妆品。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化妆品标签标识规范管理,制订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整顿行动方案,组织开展边区内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专项整顿行动。行动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材料,于2008年12月24日前报送省局化妆品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邓志方 电话:020-37886085
李志伟 电话:020-37886171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