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依据:
1.按照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十三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至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您可以在本分栏目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2.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型:
应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第十条);
未在第九条和第十条中列明的其它政府信息(包括有关申请者本人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3.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个人隐私;
商业秘密;
国家秘密;
除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填写申请表格
1. 请您在填写表格前先到我们网站搜索引擎中搜索您要申请公开的内容,如果找不到相关内容再提交申请表格。谢谢 (点击进入搜索引擎)
2. (点击填写申请表格)
受理承诺:
1.我们将在接到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您是否公开的决定(如需要确认您的身份,我们将在接到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您交验身份证明,并将在您交验身份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您是否公开的决定)。如果因为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我们将延长期限,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您是否公开的决定,但我们会在15个工作日内把延长期限的理由先告知您(第二十二条)。
2.如果决定公开您申请的信息,我们将一并告知您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及应支付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按物价部门预先核准的收取标准,第二十五条);如果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全部或部分属于法律、法规或《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第十四条),我们将在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同时,一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时间为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第二十二条),公开方式为查阅文件资料(包括电子阅览)、播放音像等符合该信息特性的方式(第十八条)。
4.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如果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内容(第九条、第十条),我们将在接到您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如果您申请公开的内容实际上已经公开,我们将指引您自行查阅。
5.您在本栏目提出的公开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受理,按内容转请相关单位负责公开。负责公开的单位按《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的公开程序和时限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答复您。部分群众普遍关心、适宜向公众公开的信息,按正常公开程序在本分栏目或其它分栏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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